北京商报 董亮 许晨辉
“野蛮人”敲门引来监管层接连发声。继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发表一番反对强盗式举牌的讲话之后,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12月13日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再向行业喊话,要全面落实“保险业姓保”,首次提出“保监会姓监”的要求,首次明确保险资金不做敌意收购,并措辞严厉警示,“某些保险公司约谈十次不如停业一次,不行直接吊销牌照”。13日晚些时候,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,保监会将干预保险公司频繁“举牌”行为;同时,保监会完善监管的制度近期也很快能够出台。
喊话险资不做“野蛮人”
在专题会议上,项俊波不断强调要做金融安全的维护者,不做金融风险的制造者。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,打赢从严监管和防范风险攻坚战。
项俊波指出,目前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53%,行业风险总体可控。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行业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,部分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资产负债不匹配,集中举牌、跨领域跨境并购,投资激进,少数公司虚假出资和虚假增资追求快速扩张,一些公司股东结构、治理结构亟待优化。对于问题产生的原因,项俊波认为,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对保险经营规律的把握存在偏差,对金融市场风险的认识还不到位。
下一步,保监会表示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,加强现场检查。坚决刹住保险资金运用的歪风邪气。特别是对个别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“快进快出”的投机行为,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规范。有消息称,下一步保监会将实行险资举牌备案制,对于股权收购行为,监管将更严厉,禁止使用杠杆资金。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郝演苏并不认同险资举牌备案制:“事后备案没有意义,因为达到5%的举牌标准,上市公司就已经向社会公众披露了。”
针对资金运用问题,项俊波也指出,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。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握审慎稳健、服务主业的总体要求,要把握好三个原则:投资标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、股权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辅;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、战略投资为辅;少量的战略投资应当以参股为主。努力做资本市场的友好投资人,绝不能让保险机构成为众皆侧目的“野蛮人”,也不能让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的“泥石流”。
规范险资投资逻辑
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,保监会的最新表态,将利于进一步规范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,鼓励险资进行长期的价值投资,对于短炒的投机行为将会严厉打击。
“监管层并非要全面否定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,只是对于短炒投机的行为进行打击。”宋清辉如是说。北京一家投资机构负责人同样认为,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,不能一概而论,大部分情况下,险资的入市对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、提升白马股市场估值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。
但短炒的投机行为以及利用资金优势而进行的恶意收购等行为,则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。
“险资的定位应该是价值投资,通过长期持有业绩稳定、高分红的优质股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,重点是求得稳定的投资收益。从这个方面来看,险资大手笔增持相关上市公司或者举牌的行为,都是有积极意义的。”在宋清辉看来,险资现阶段的资产配置选择空间并不是很多,适当提高在二级市场业绩稳定的大蓝筹股投资配置,对于险资而言是大势所趋。宋清辉认为,近期A股市场上演的险资举牌潮,对于A股上市公司而言,表明险资对公司未来发展有信心,对股价有正面影响。
北京一家上市公司高管则认为,险资的正常增持、举牌行为,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。“有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,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亟须优化,险资的介入将较好地推动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。与此同时,险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,也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。”该高管称。不过,该高管同时也表示,有些险资打着财务投资的旗号却干着扰乱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买卖,甚至可能会引发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,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,对投资者则是一种伤害。
更多监管政策在途
除了保监会此次透露的更加严格监管的决心,市场更为关注的是接下来将落地的具体举措。
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缺陷和不足,保监会表示将严格股东准入标准,防止“动机目的不纯”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;强化股东穿透监管,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,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,防范治理僵局、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;强化股权结构监管,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,防范“一股独大”带来的风险;加强资本金真实性检查,严格核查保险机构入股资金来源与流向,严防用保险资金或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、自我投资、循环使用。
在万能险制度规范方面,保监会表示,将进一步改造万能险业务规则、重塑万能险发展生态,研究制定万能险的经营门槛、业务资格、产品期限最低标准等一系列刚性约束,保证发展质量和发展方向。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总量控制,研究制定在“偿二代”框架下更高的资本约束,推进保险机构优化业务结构,鼓励支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。
对于落实不到位的保险公司,保监会表示将毫不手软,严格采取停止接受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。另外,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产品坚持更加严格审慎的原则,并根据市场利率情况必要时继续降低审批利率的上限。同时,加大对备案产品的抽查力度,完善产品退出机制,引导保险机构逐步降低最低保证利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