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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和:保险业要因应“网约车”新规挑战

日期:2016-10-12 阅读:

 作者:王和    来源:中国保险报·中保网

 

日前,“北上广深”四地分别出台了“网约车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。新规的出台,一方面让争议不断的“网约车”问题终于“尘埃落地”,另一方面为进一步规范“网约车”管理提供了依据。与此同时,也使“网约车”的保险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。

首先,从各地的情况看,保险均被纳入新规。近年来,保险行业,尤其是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保险意识普及,推动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,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,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但从认识程度上看,各地仍存在明显差距,如上海新规中就明确将保险监管部门列为“管理部门”,深圳新规将“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乘客意外伤害险、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”纳入法律责任,广州新规在报备资料中要求提供“车辆保险购买情况”。

其次,在运用保险手段进行“网约车”管理方面,各地的专业化程度也存在较大不同。如北京新规将“网约车”界定为“营运客车类”,并要求按照这一风险类别进行管理;上海新规也要求按照“营业性”投保相关保险。再如北京新规不仅要求办理相关保险,还提出了“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”的具体要求,确保了制度的专业性与可操作性;上海新规要求从事“网约车”平台业务的企业应“投保承运人责任险”。

第三,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,各地新规也体现出不同的管理水平。北京新规明确将管理对象分为平台、驾驶员和车3个维度,并根据不同主体的性质,确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规定。如明确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”。同时,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采用了差异化的归责原则。上海新规明确要求“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,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”,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。同时,上海新规还要求,“网约车”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含“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”。

“网约车”作为一种全新的业态,势必给行政管理和保险经营带来新挑战,同时,也带来了新需求。保险业不仅需要从自身经营和发展的角度看问题,更需要本着“跳出保险看保险”的立场,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,使保险更好地成为政府、企业、居民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,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。

一是要认识“网约车”新业态可能带来的新风险以及行政管理的新要求。作为一种新业态,新规已明确了“网约车”的合法地位,因此,保险业需要顺应和适应这一现状,将其纳入经营范围。同时,“网约车”作为一种新业态,面临着新风险,尤其是私家车挂靠的情况,它既有别于家庭自用车,也不同于传统出租车,是一种新的风险类别,需要相应的经营管理。此外,平台公司是“网约车”管理的关键,保险行业要通过保险产品设计,更好发挥社会风险管理的“正外部性”作用,一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和社会强化对平台公司的监督和约束,另一方面为平台公司提供增信和风险管理服务。

二是从各地出台的新规看,有关部门对“网约车”业态的风险认识存在差异,风险管理的水平也不同。同时,对利用保险开展风险管理的意识仍显不足。因此,保险行业要从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的视角,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风险管理的技术、资源和能力,协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,特别是利用保险承接“网约车”行业的风险职能。各地保险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,提供“网约车”行业风险管理和保险建议书,为制度建设出谋献策,确保顶层设计更加科学和先进。

三是保险行业要适应“网约车”行业风险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,强化自身社会风险管理的能力,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治理的助手作用。要尽快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,将新规的相关规定纳入条款,以配合和强化相关管理制度落地。在“网约车”业态中,平台公司无疑是重要环节和主要矛盾,在强化“先行赔付”和“无过错责任”的基础上,要通过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,确保风险分散和责任落实。同时,从事“网约”业务的车辆,面临使用性质变化问题,其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也需要做相应调整。再者,从事“网约车”的个人面临一定的职业风险,可以通过专门的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分散。

四是“网约车”新规全面规范和强化了管理,为保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可能。如各地新规均将安装“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”作为刚性要求,这无疑为车联网保险(UBI)业务提供了重要基础。同时,建立驾驶员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均被纳入新规,为丰富定价“从人因素”提供了可能,也为控制风险创造了条件。此外,新规明确要求专人驾驶,使得“指定驾驶员”模式有了基本保障。再者,新规明确了“合乘”除外的原则,为“合乘”保险产品的开发营造了外部环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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